(2013)响商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与李祥宽、刘广科、张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李祥宽,刘广科,张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商初字第0172号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仁。委托代理人薛怀祥。被告李祥宽。被告刘广科。被告张艮军。被告刘广科、张艮军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祥宽、刘广科、张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正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