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红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79号被执行人梁**,男,汉族,1974年出生,小学文化,摩托车司机。因涉嫌犯贩毒罪于200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梁**犯贩毒罪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梁**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人民币罚金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梁**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城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对梁**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