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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春香、陈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春香,陈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商初字第93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祖俊。委托代理人:傅尔康。被告:杨春香。被告:陈林平。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春香、陈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杨春香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被告陈林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春香负担。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雪林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尔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香、陈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0年6月8日被告杨春香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5月10日,按月利率6.6375‰计付利息,并由被告陈林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杨春香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20日止,借款本金9000元及自2012年6月21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原告就涉案纠纷诉至龙游县人民法院,并于同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杨春香、陈林平的起诉,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春香归还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结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陈林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杨春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