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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内有房产和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产:1、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办公楼一层,建筑面积为764.18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39号;2、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办公楼二层,建筑面积为703.91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38号;3、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办公楼三层,建筑面积为798.17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37号;4、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办公楼四层,建筑面积为727.61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36号;5、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1栋一层,建筑面积为4665.35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41号;6、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湖滨电子)1栋二层,建筑面积为4665.35平方米,证号为铜房2012字第04740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湖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面积为33465.40平方米,使用权证号为铜国用(2011)第0922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