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一×,刘二×,天津市金成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委托代理人李树昌,天津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第三人天津市金成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宇纬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一×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一×于2014年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一×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贝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