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雪红,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苑路9号青教楼203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南邮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