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秀杰与周吉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杰,周吉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姜秀杰,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迎春,青岛黄岛六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吉业,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杰与被告周吉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