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赖江南与赖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江南,赖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赖江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赖国龙(曾用名赖天住),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江南与被告赖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江南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江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江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