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子昌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昌,滑县公安局,杨凤喜,魏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滑行初字第01号原告蔡子昌,男,1964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敢,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杨凤喜,女,1965年1月20日生。第三人魏亮文,男,1963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昌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蔡子昌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子昌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