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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子昌不服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昌,滑县公安局,杨凤喜,魏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滑行初字第01号原告蔡子昌,男,1964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敢,滑县公安局老店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司永亮,滑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杨凤喜,女,1965年1月20日生。第三人魏亮文,男,1963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昌不服被告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蔡子昌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子昌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