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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兆霞与曹征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霞,曹征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2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霞,无业。委托代理人汤永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征忠,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兆霞因与被上诉人曹征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兆霞以与“被上诉人曹征忠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兆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兆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兆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审 判 员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