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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良芬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芬,陈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吴良芬。被执行人陈加祥,出生年月日不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祥。原告吴良芬与被告陈加祥保证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加祥未按(2012)盱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吴良芬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4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8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良芬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8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赵学雷执行员  陶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