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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伟民与潘素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伟民,潘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程伟民。被申请人:潘素英。申请人程伟民与被申请人潘素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素英所有的位于松阳县西屏镇玉泉1区1幢××号房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素英所有的位于松阳县西屏镇玉泉1区1幢××号房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冻结、扣押、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审 判 员 徐彩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晓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