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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羊元村四组)。负责人刘某某,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元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02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羊元村四组及羊元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支付申请人王小云集体经济权益38710元、诉讼费7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81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羊元村委会及羊元村四组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