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光明、邱小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九)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光明,邱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光明,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邱小兵,男,生于1963年11月11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邱小兵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邱小兵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小兵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王玉明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