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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成忠与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忠,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成忠,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佳,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姚艳辉。委托代理人吴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忠与被告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忠诉称,原告于2005年9月6日入职被告处工程维修组任油漆工。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仅口头约定按日结算工资,至2013年原告日工资为170元。2013年8月15日,被告无正当理由将原告辞退,并拒绝为原告办理辞退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