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太平与张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平,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孟华,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太平申请执行张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孟华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锐锋审判员 马占文审判员 禹红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鸿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