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刘太平与张孟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刘太平,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孟华,男,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太平申请执行张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孟华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锐锋审判员  马占文审判员  禹红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鸿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