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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根法、周木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根法,周木英,马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元强。委托代理人:石铁开。被告:马根法。被告:周木英。被告:马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根法、周木英、马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