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原告山东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柴树栋审判员 齐松涛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