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住本村。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经家人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