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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住本村。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初中毕业,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经家人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