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催字第83号申请人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960号。法定代表人郭浩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立兴,男,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630612,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汇票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贝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收款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未背书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金标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杨俊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