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中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绍兴中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军。被告绍兴中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7.5元,财产保全费2505元,合计6132.5元,由原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