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盱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少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少云,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郭少云。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都市*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少云与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盱民调初字第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郭少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24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盱民调初字第01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周文斌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