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建华与被告李万新黄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华,李万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沈建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万新,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华与被告李万新黄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华于2014年1月18日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万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华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沈建华负担。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