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安徽众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众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众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松,安徽众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干,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众鸿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四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