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商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从容、林洁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从容,林洁,李滨,陈芳,李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0296号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惠泽路8号能达财富大厦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陆汉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林、陈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沈从容。被告林洁。被告李滨。被告陈芳。被告李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从容、林洁、李滨、陈芳、李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