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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兰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39号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哲春。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被告毛兰娟。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兰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