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金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金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734号原告河南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孟银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浩,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华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书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