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建平、陈章伟等与金建国、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平,陈章伟,金建国,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4号原告:吕建平。委托代理人:杨岚,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章伟。委托代理人:杨岚,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国。被告: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平、陈章伟诉被告金建国、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金侠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建国、李小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吕建平、陈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建平、陈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8元,由吕建平、陈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