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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建平、陈章伟等与金建国、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平,陈章伟,金建国,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4号原告:吕建平。委托代理人:杨岚,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章伟。委托代理人:杨岚,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国。被告:李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平、陈章伟诉被告金建国、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金侠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建国、李小红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吕建平、陈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建平、陈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8元,由吕建平、陈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