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诉被告密善玉、徐勤银、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密善玉,徐勤银,耿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李永被告密善玉被告徐勤银被告耿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密善玉、徐勤银、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负担。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