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辰民初字第0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林俊树与张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0676号原告林俊树。被告张成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负责人张小湘,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树与被告张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树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俊树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宏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