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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罗刚与冯国权、熊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冯国权,熊继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罗刚。被告冯国权。被告熊继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冯国权、熊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刚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罗刚负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