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罗刚与冯国权、熊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冯国权,熊继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罗刚。被告冯国权。被告熊继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冯国权、熊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刚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罗刚负担。审判员 贾友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