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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王瑞君,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职务董事长。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青岛平建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瑞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一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