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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镇江市森源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旋通轴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森源轴承有限公司,常州市旋通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镇江市森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陶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旋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9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森源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旋通轴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森源轴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勇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