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某某担保公司与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XX,该公司业务主办。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业务主办。被告后XX,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中寨镇XX村。被告后X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1日,农民,住岷县中寨镇XX村XXX号。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后XX、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行为正当、合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