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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某某担保公司与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XX,该公司业务主办。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业务主办。被告后XX,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中寨镇XX村。被告后X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1日,农民,住岷县中寨镇XX村XXX号。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后XX、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行为正当、合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岷县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