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元定、李宁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元定,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胡元定,男。被申请执行人李宁,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9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元定、李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胡元定、李宁因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9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