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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非诉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泽非诉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洪泽县城北京路105号。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一道36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非诉行审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江苏山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人民币8541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非诉行审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熙全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严玉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