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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9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金生申请执行宋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999-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生,男。委托代理人李军,男。被执行人宋长杰,男。本院在执行李金生申请执行宋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长杰的丰田吉普车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270000元接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宪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