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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7号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冕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81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