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晓春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晓春,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东)。法定代表人周爱军,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芃,男,1990年2月7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羊坊店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崔晓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晓春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晓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晓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担二千零二十九元(已交纳);由崔晓春负担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崔晓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旭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