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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与丹阳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强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敏,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强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祥。原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莺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李逸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