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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梁立群与海晋制衣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群,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梁立群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13)329号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委托江门市海岛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制衣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因拍卖底价过高,经两次公开拍卖均以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发布变卖上述制衣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的公告,以第二次拍卖底价201768元的价格进行公开变卖。于2014年2月11日买受人王必平以201768元买受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制衣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按照开德评报字(2013)第09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内容]以201768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王必平。上述制衣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的所有权自本院交付给买受人王必平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开平海晋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制衣设备及办公用品一批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国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