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催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卢晓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催字第0020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经营者卢晓芳。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200053/23101583,出票日期2014年1月14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14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张家港市江南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工南利玛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全峰机械厂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邓 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