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培德与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德,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沈培德,男,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夏明明。原告沈培德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培德到��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培德诉称,原告系文华苑小区的商品房业主。经原告对另案案件中由被告提供的材料的查阅,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转出了1000万元及50万元,根据上海银行客户对帐单记载,被告办理了该两笔资金的存款开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依法公布该两笔资金的使用、增值、收益及结存情况,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布2008年10月15日存入银行的1000万元所对应的1717户业主产业地址及50万元所对应的1599户业主产业地址;公布该两笔资金的增值回报汇总表;公布50万元一年期到期后的银行帐单。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委会在书面答辩中称,文华苑小区业委会是2012年11月5日经政府备案重新选举产��的,之前的两个业委会帐户均已同时注销。由于被告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故被告开设在银行的帐户暂不能开通,经与银行联系,回复为所需材料要由法院调取。之前业委会已经审计单位审计,未查出任何问题。本案所涉的事由,已于2011年在法院进行过诉讼,无非是变更了原告名字、日期等。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备案。该小区的住宅维修资金1000万元及50万元于2008年10月15日分别转入上海银行宝山支行,存期均为一年。两份增值汇总表中增值总户数所对应的户数分别为1717户及1599户。以上事实,有产权证、上海银行客户对帐单、本院调取的增值决议及增值汇总表、贷记凭证、存款开户证实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享有知情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曾于2008年10月15日转入上海银行1000万元及50万元维修资金,两份增值汇总表中增值总户数分别为1717户、1599户,该数额由哪些具体户构成,即对应的产业地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两笔资金的增值回报汇总表及50万元的一年到期的银行帐单也应向业主公布。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培德公开2008年10月15日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增值汇总表》(存款数额为1000万元)中增值总户数1717户所对应的产业地址;二、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培德公开2008年10月15日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增值汇总表》(存款数额为50万元)中增值总户数1599户对应的产业地址;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培德公开2008年10月15日分别存入银行的1000万元及50万元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增值回报汇总表》及50万元的一年到期的银行帐单。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文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筱岚代理��判员叶印洲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