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特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XX与被申请人谭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XX,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民特字第618号申请人蒋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XX,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XX,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蒋XX与被申请人谭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念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XX诉称,申请人的母亲谭X甲与被申请人的父亲谭X乙系同胞兄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申请人年轻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于1981年与被申请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谭XX未作答辩。经审查,申请人的母亲谭X甲与被申请人父亲谭X乙系亲兄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78年确立恋爱关系,1981年8月19日登记结婚,1982年7月生育一子谭X丙。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国家法律禁止结婚范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之规定,其婚姻应属无效,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谭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请人蒋XX与被申请人谭XX的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伯端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