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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邱勤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邱勤忠,薛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负责人伍建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勤忠,宜昌金太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薛建强,宜昌金太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884179.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