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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陆春胜与冯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胜,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321-2号申请执行人:陆春胜,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冯俊,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经商,住天长市秦栏镇××队××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冯俊与俞桂香系夫妻关系,俞桂香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俞桂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