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彦芳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芳,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陈彦芳,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榆林村。法定代表人:朴春哲,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于九如,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陈彦芳与被告沈阳市医疗器械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彦芳负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