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刑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曾连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连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39号罪犯曾连招,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7日作出(1999)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连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榕刑执字第3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榕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5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5971号刑事裁定,��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连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连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曾连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连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连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