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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邬明建与常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明建,常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常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明建,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代桂芬,住湖南省桃源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周德睿,市长。委托代理人曾晓红,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邬明建因与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邬明建的委托代理人代桂芬、李文谦,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晓红、田建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5日,市政府收到邬明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拆迁政策标准、征地补偿费、住房安置资格、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纪检监察部门及征地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桃花源古镇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文件及办理批复的相关依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1264)号文件及该文件核准的征地红线图;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合法依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报告等。2013年2月6日,市政府将该申请转给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办理,要求市国土局对邬明建直接回复。同时,邬明建也向市国土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向市政府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2013年2月18日,市国土局作出常国土资告字(2013)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19日快递给邬明建,邬明建于2013年2月22日签收,邬明建确认从市国土局获取的信息符合其申请要求。原审法院认为:邬明建就桃花源古镇建设的相关土地征拆信息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市国土局已依法向邬明建公开并予以回复,且市政府主动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邬明建对市国土局公开的信息表示认可,认为符合其申请要求,应当认定邬明建对上述政府信息已经知情。市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虽未直接对邬明建的申请予以回复,但已转办给其工作部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及时依法予以回复,可认定市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市政府不直接回复邬明建的申请,确有不当,属于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但这并未直接影响到邬明建的实体权利,故对邬明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邬明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邬明建负担。上诉人邬明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市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其向市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市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已经向上诉人邬明建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已经实际获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审法院已将经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人邬明建向被上诉人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国土局申请公开同样关于桃花源古镇建设的相关土地征拆信息,市政府已主动将其部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开,同时,将邬明建的申请转交给市国土局办理。市国土局依法向邬明建公开并回复了其申请的相关信息,邬明建对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表示认可。市政府未对邬明建的申请予以直接回复,其转交给市国土局办理后,邬明建已获取了其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虽然市政府上述行为属于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但并未使邬明建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受到损害,再责令市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故对邬明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邬明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遥审 判 员  王继春代理审判员  曾丰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莺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