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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家伟、高洪与被告黄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伟,高洪,黄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冯家伟,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高洪,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冯家伟妻子)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太平,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伟、高洪与被告黄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家伟、高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伟、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冯家伟、高洪减半负担。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德利 搜索“”